|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厦华公司)起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公司)商标侵权的诉讼案在上海以我公司一审胜诉而告一段落。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,现作如下公告:
关于厦华公司与我公司就商标争议一事,我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作过郑重声明性公告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公司起诉我公司侵犯其"CHDTV"注册商标一案,于2004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并于3月9日作出了判决,认定我公司在电视机、外包装等物品上使用的标识属于正当使用,不构成对厦华公司商标的侵害,对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特此公告。
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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