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/ 关于长虹 / 投资者关系 /
公司介绍
投资者关系
股份公司基本信息
公司定期报告
公司临时公告
长虹国际化
技术与质量
公司文化
人才招聘
商务合作
联系我们

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
2004-03-09
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厦华公司)起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公司)商标侵权的诉讼案在上海以我公司一审胜诉而告一段落。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,现作如下公告:

关于厦华公司与我公司就商标争议一事,我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作过郑重声明性公告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公司起诉我公司侵犯其"CHDTV"注册商标一案,于2004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并于3月9日作出了判决,认定我公司在电视机、外包装等物品上使用的标识属于正当使用,不构成对厦华公司商标的侵害,对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特此公告。

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
2004年3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