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近日,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厦华公司)通过媒体散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公司)使用了CHDTV标识一事,我公司现就此事作如下郑重声明:
一、迄今为止,我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及其包装物上,使用的都是长虹注册商标,“长虹”商标作为驰名商标,依法属于我公司。
二、厦华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HDTVReady作为商标,是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,HDTV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,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,是法律常识,CHDTV是相似名词,不能作为注册商标。
三、我公司产品上使用的HDTV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一类产品。
四、长虹商标与厦华商标都是公众所知的商标,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,对任何消费者均不会构成误认。我公司产品规格型号前使用的CHD字样仅是我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,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,更谈不上商标侵权。
五、厦华公司此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,对我公司的声誉、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,我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特此公告
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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