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近日,多家媒体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本公司)委托汉唐证券理财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报道,其中存在许多猜测及不实之处。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,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等法律法规及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》的规定,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公告如下:
1、2003年5月,本公司与汉唐证券签订了一笔委托国债投资合同,合同金额2亿元人民币,合同期限1年,2004年6月到期。
2、2003年6月27日,本公司收到汉唐证券提前支付的理财收益1660万元人民币;2004年5月12日,本公司收回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;2004年5月14日,本公司收回本金12000万元人民币;至此,本金及收益全部收回,合同终止。
3、2004年以来,本公司未与汉唐证券发生任何新的委托理财事项。
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。
特此公告。
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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